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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现状分析与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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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的现状,指出现有的年薪制和高层持股制无法满足对经营者激励的要求,提出股票期权制是一种最有效的经营者激励制度,并对实行股票期权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进行了探讨。

1现代企业中的代理问题

  现代企业产权关系的主要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随着两权的分离,企业内部就产生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双方无可避免地存在着由于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利益冲突。冲突产生时,代理人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便产生了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信息的不对称性是形成代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经营者和股东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风险式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主客观原因,股东和经营者相比,在信息获取的易得性和真实性方面处于不利位置。二、契约的不完全性,是代理问题的另一大原因。股东在与经营者签约时,很难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考虑进去,因而无法订立完善的合同来限制经营者的越轨行为。三、代理问题的根本原因,也就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目标利益的不一致性。如果经营者和股东的目标利益是相同的,那么他牺牲公司利益,也导致其本人利益的损失。

  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兴衰存亡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但经营者的决策只有部分可以在短期内见效,而更多的决策是长期性的,需要三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见效。当公司对经营者的评价倾向于短期目标时,经营者为了快速突出自己的工作成绩,可能会倾向于那些短期内会带来好处,但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另外,由于缺乏一个健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便不可避免地出现日本学者青木昌彦所称的“内部人控制”。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往往将大量的资源进行非生产性配置,从而扩大自己的控制权收益。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越不健全,代理人行为偏离委托人(股东)的目标也就越严重。

2国有企业中的高层激励现状

2.1国有企业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在我国国有企业中同样存在,而且情况更加明显,由于产权结构设置不合理和激励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的代理问题越来越严重。

  国有企业从产权上讲,本质上属全体人民所有,具有高度社会性,因而客观上决定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政府代表全体人民行使。但国家并非一个人格化代表,国家必须委托特定自然人来经营国有企业,这样就不可避免产生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虚置情况。从而造成经营权的强化和所有权的弱化。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虽逐步建立,如年薪制和经营者持股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有效的约束机制却未能同时形成,从而造成了目前国有企业中权利和责任严重不对称的局面。另外,随着近些年来国企改革的不断展开,收益权和控制权逐渐分化。法律上不掌握控制权的具有很大收益权,而掌握控制权的却只有有限的收益权。这就是我国国有企业中代理问题的现状。

2.2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的基本思路在实质上一直是在如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上作文章,无论是以政企分开为导向的承包制,还是以高层激励为主的年薪制和经营者持股制,都是这一思路的体现。但迄今为止,我国国企中,尚未建立良性运转的有效的激励约束制度,导致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内在动力机制的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是否有效,取决于代理人本身的道德觉悟的高低。而事实上,代理人首先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很难做到“义在利先”,因而国有企业大量存在着“保持中游现象”、“58、59现象”、“穷庙富方丈”等不正常现象。另外,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失灵,也导致了“在职消费”、“隐性收入”等畸形激励的发展。

  近几年来,一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经营者激励制度,如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制等,但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为什么呢?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年薪制。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决定经营者工资薪金的制度,包括基本薪金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①基本收入部分,主要是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的,用于保障企业经营者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②风险收入,是根据一定的企业效益指标,对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后,确定的经营者报酬。年薪制在一定程度上把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了经营者的工作积极性。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在实际执行当中,往往基本薪金比例较大,而风险收入比例较小,达不到对经营者激励的效果。第二、风险收入是以年度为单位的,造成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企业的长期发展。

  再来看一下经营者持股制,理论上讲,它可以在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同时,也使经营者受到相应的约束。但它在我国当前的实施情况却不如人意。我们来看一看目前国内国有上市企业的情况。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偏低,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平均持股196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4%。这同《财富》杂志1980年公布的371家大公司董事会成员平均10.6%的持股比例相比,实在是太低了。这样的低持股比例,根本无法把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第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实际变成了一种福利制度。由于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巨大差价,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几乎不用付出努力就可以获得利益,这对于年薪报酬较低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是相当丰厚的。因而持股制度变成一种福利,从而导致股票剩余索取权产生的激励效应荡然无存。

  第三,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制度是作为内部职工持股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激励制安排的,没有独立的目的和运行机制。这种持股仅是一种奖励,是一种凭着职位就可以得到的,而不是凭借表现的一种奖励;另外,它仅是一种针对过去的奖励,一次性的,将来的表现再好也不可能再有。这样的激励机制是无法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第四,国家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股票。这样公司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除了通过公司初次发行,增发新股或配股时划定保留股票外,没有其他渠道可增加持股量。这实际是束缚了持股制度,使其处于僵化状态。

2.3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失灵的原因

  激励和约束机制失灵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第一,在观念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被看成是国家干部而不是具有独立利益的经营者,特点是在企业内部,许多人不接受经营者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甚至,在有些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出于多种考虑,不敢拿国企效益增加而奖励给他的奖金。第二,从经营者产生机制来看,企业经理市场只在小范围内存在,还未正式形成统一、开放的经理市场。因而大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经营者基本上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导致经营者从经营企业变成“经营领导”,目标和行为严重错位。第三,从内部约束机制看,国有企业内部未能建立有效的经营者约束机制。这表现在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约束不力,甚至根本无法约束。另外,在实行股份制的许多国有企业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尚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依然严重。第四,企业的外部约束机制尚未完善,证券市场、经营者市场、企业兼并机制等外部约束机制虽在逐步建立,但力量仍然微弱,约束力度不足。

3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的新对策--股票期权

  长期以来,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代理问题,人们曾提出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制等制度,但实施效果都不是很理想。随着我国国有经济的战略改组,一种全新的企业经营者激励方式逐渐铺开,这就是股票期权制。

  股票期权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股票的权利。股票期权交易出现于对世纪20年代,而标准的股票期权合约正式产生于1973年的芝加哥期权交易所。此后,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开始采用股票期权,并且从面向任何投资者,转变成为公司内部特定个人才能持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在西方发达国家,股票期权是一种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在特定时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被激励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是否以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取决于行权价格与行权日市场价的差额,如果能够获利,则通过购买股票来行权;反之,放弃行权。股票期权自70年代在美国企业界盛行以来,为企业留住了大批管理精英,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利益冲突的问题。直到今日,股票期权制度已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发达国家的大型上市公司得到普遍应用,被认为达到了优化激励机制的效果。据资料显示,世界排名前500名的大型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美国硅谷的高科技企业则普遍采用该制度。

  股票期权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长期利益联系起来,鼓励他们在对公司的经营问题进行决策时,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于是股票期权成了西方许多大公司的选择。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与年薪制偏向于照顾短期利益相比,股票期权具有长期报酬的特点。第二,可大大压缩公司用于分配的现金,减轻公司现金流的压力。第三,可以避免交纳过高的税收。第四,改善治理结构、促进稳健经营。第五,激励经营者,减少代理成本。

  在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已开始尝试股票期权制,对深化企业改革起到了导航和推动作用。如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已推出我国A股上市公司第一部《股权激励机制实施细则》,该公司将提取年度利润的0.2%作为激励基金,用于为激励对象购买泰达股份的流通股票,并作相应冻结。另外,2000年10月,国家财政部选择了上市公司中的“中国联通”和中关村“联想”第8家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实行“股票期权制”。下一步,财政部还将在全国的高新技术开发区中选择企业,进一步推广股票期权制。国内许多企业也正纷纷酝酿着实行股票期权制,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新型、有效的激励方式,必将成为高层管理人员激励机制的主流。

  股票期权在解决企业代理问题、激励经营者方面无疑是非常有效的。但在我国,它毕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现有的市场和法律环境基础上,对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还存在一定困难。第一,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我国目前国有上市企业数量不多,大部分国企是非股份企业,在这些企业推行股票期权还需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第二,目前国内股票市场投机性很大,股价无法完全反映公司经营状况和赢利能力。因而如何使股价更好地反映公司的长期发展状况,将经营者的收人与其经营业绩联系起来以达到激励目的,是目前推行股票期权制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现行法律对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和流通都有一定限制,因而推行股票期权要寻找相应的一些方式来解决这类问题。另外,股票期权在实施方面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任何一个新事物的产生都要经过一个摸索而不断完善的过程。如果等到一切条件都成熟后,再来推行股票期权制,企业将会失去一个实施制度创新而形成竞争优势的机会。因而对于股票期权,我们要敢于实践,不断总结,通过对国外已有制度和国企现状的研究,找到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实施方案,这才是国有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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